一般为什么夫妻感情会破裂,
生活在一起之后 激情退去 对方的优点要接受 缺点也要接受 这是成熟的一种表现
我听过一句话 好婚姻的秘诀就是 夫妻双方装聋作哑 所以说两个人真的要做到 包容 体谅 ,夫妻关系才能长久!
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几种表现,中其中两个,不离婚也是
(一)感情破裂的四个心理阶段据《瑞丽女性网》文章,从心理学角度看,夫妻感情破裂的,要经过纠纷、戒备、裂痕、破裂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纠纷阶段。夫妻携手入洞房后,经过炽热期,便进入矛盾期,若矛盾未能及时解决,便演成纠纷。一般说,纠纷在低文化层次和胆汁质、多血质的当事者中多表现于外泄,如口角、殴斗、毁物等。经斡旋,可解决,但过后又重演,内战不息。在高文化层次和粘液质、抑郁质的当事者中多表现于内郁,外表上不争不吵,但内心彼此冷淡,心存罅隙,斡旋不易见效。 第二阶段,戒备阶段。纠纷的积累,夫妻从隔阂进而戒备,俗称"同床异梦"。戒备的形式,拜物型者多从财产、收支上互相隐瞒,外在型者瞒着对方与异性来往等。为了防备对方抓住把柄和了解到事实真相,双方在经济、社交关系等方面戒备,甚至连个人的事业问题、前途问题等,也守口如瓶,层层设防像防盗一样地防备对方。 第三阶段,裂痕阶段。隐秘总有披露的一天。隐秘的披露造成更严重的纠纷,便加重戒备。其结果,形成恶性循环,终于出现裂痕。裂痕表现在情绪上是强烈的不满,表现在行为上是相互的背离。这时,有居住条件的大多分居,无居住条件的,即使同居,也是背靠背,井水不犯河水。 第四阶段,破裂阶段。裂痕越来越大,无法弥缝,感情彻底破裂。感情破裂的夫妻,其抉择的模式大致有三:一是分
道扬镳通过协议方式或法律手段离婚;二是考虑种种原因,不便离异,只好凑合着生活,忍挫负重,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三是感情破裂,无法逆转,只是为了折磨对方,死活不离。这种拖累,既愚蠢又不道德,害人亦害己。 形于内,则行于外。感情破裂的四个阶段,前两者是形于内,是"因",一般是属于内心的活动范畴;后两者是行于外,是"果",一般属于付诸行动范畴。因此,要防止感情破裂,应当在夫妻矛盾发生时调适,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离婚中几种不健康心态据《南方网》罗文勇文章《离婚中几种不健康心态透析》,在众多离婚案件中,由于人的不同本性体现了种种不同的离婚心态,其中以下几种不健康的心态对正确处理双方感情问题极为不利: 第一种,仇恨心态。存在仇恨心态的离婚当事人,通常婚史较长,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共同生活缺少沟通,平时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打斗,普遍存在家庭暴力现象,双方积怨较深。该种心态表现为相互记恨、仇视,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情绪通常较为激动,法庭上双方唇枪舌剑,互相指责,恶语相向,甚至在大庭广众之下大打出手。 第二种,怕吃亏心态。怀这种心态的离婚当事人,婚姻基础较差,对离婚无所谓,对财产却斤斤计较,对夫妻共同债务表示概不知情,不愿承担偿还责任,且先行隐匿、转移财产。表现为离婚较为理性化,目的性强,计划性强,在离婚过程中,有计划地先行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种,轻率、盲从心态。此种心态的离婚案件多存在于年轻夫妻,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产生纠纷原因多为家庭琐事引起,主要是婆媳关系不好或夫妻一时意气、打闹。当事人较为情绪化,动辄要求离婚。表现一是提出离婚理由简单,通常是以双方性格不合;二是做事不考虑后果,只凭个人一时意气;三是一方没有个人主见,盲目顺从父母兄长意愿,提出离婚。 第四种,推卸责任、寻求解脱心态。持有该心态的当事人婚姻存续时间较长,但或家庭环境通常较差,或对方身体状况较差如残疾等。行为人往往一意孤行,嫌弃对方,想方设法推卸责任,选择离婚寻求解脱。常表现为不断地进行诉讼要求离婚,在法院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半年后又以相同理由重新起诉要求离婚,直至法院判决离婚时止,应了一句俗话,"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 第五种,死活不离心态。一些当事人明知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但为了顾全面子或报复、限制对方,一口咬定夫妻尚有感情,甚至以死相威胁,坚决不同意离婚。怀这种心态的当事人没有意识到死拖一桩毫无意义的婚姻,不如重新选择另一种新生活。 长济律师认为:"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相处之道,贵在真诚,贵在相互包容,贵在沟通,贵在坦诚相待。夫妻即便不能在一起生活了,也应该相互珍惜双方过去曾经拥有的感情。老百姓有句话叫"强扭的瓜不甜",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非分手不可了,"道法自然",则顺其自然,好离好散,这才是健康的离婚心态。 (三)夫妻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情感变化的几个阶段长济律师认为,离婚对双方而言,永远没有胜者。离婚过程中,随着步入的阶段不同,各方的心态也发生着微妙的变化。 初期阶段,情感冲突激烈。一方提出离婚后的初期阶段,另一方不能冷静、客观地面对事实。 一方提出离婚后,通常另一方不能接受,特别是因第三者介入提出分手,另一方更不能面对即将分手的事实,而从情感、道德观念出发,或坚决不离,或提出较为不现实、甚至苛刻的财产分割要求。在这个阶段,出于离婚目的、以及怀念夫妻一场的考虑,提出离婚一方通常会做出较大的财产让步。对此,另一方不会体谅和理解,反而认为这是应该让的,或是为了达到早日离婚的目的而不得已作出的让步。后果是一方让步越多,另一方胃口越大。离婚协议往往不能在这个阶段达成,双方陷入僵持。结果是或分居,或同床异梦,争吵升级,伤心不断。 中期阶段,开始冷静面对现实。双方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期阶段,另一方开始冷静面对分手事实。 在双方谈判破裂、僵持一段时间,特别是在两人之间的争吵变成两个家庭的战斗后,忍受不了"冷战"带来的精神压力和痛苦的一方,会选择打官司离婚,而"打官司"在中国人心里,从来都是一个忌讳的方式,因此会给另一方带来一定的精神压力,促使另一方面对现实。在这种情况下,双方自行或找律师协商解决问题是一种选择。但是真正能通过协商促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通常是少数,因为双方分歧过大,仍有大多数的当事人,还是要走向离婚诉讼的阶段。 后期阶段,离婚诉讼。到法院打官司的后期阶段,双方或达成离婚调解协议,或由法院判决。 起诉后经过一次开庭审理,有经验的律师或当事人就会判断出法院的判决意向。这时,反而容易达成调解协议。因为另一方不切实际的过高要求,往往会被证实是不现实的,从现实利益考虑,另一方往往会接受调解离婚而受惠于财产分割,而一方出于离婚的迫切,往往同意在财产方面做出一定的让步,从而使离婚协议最终达成。但个案情况不一,双方对于事实的认定以及法律条文的理解可能有差距,加上情感的冲击,调解协议不能达成,只好由法院判决结案。一般情况下,若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在查明被告无《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下,是不予判离的。 终结阶段,二次起诉离婚,或一次诉讼后协议离婚。二次起诉,或一次诉讼后协议离婚的终结阶段,双方面对离婚的现实。 第一次诉讼中,原告也许相对被动、被告相对主动,但六个月后的第二次诉讼,可能就是原告相对主动,被告相对被动。一般会认为,既然原告在一审不准予离婚后的六个月再次起诉离婚,自然表明了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因此,第二次诉讼判决离婚的可能性较大。但是,第二次离婚诉讼,原告财产让步的可能性反而较小。在面对判离又要面临财产不能得到让步的尴尬情况下,被告可能会主动与原告谈判,有一部份当事人会在这个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如果真要面临第二次诉讼,那么二次诉讼的争议焦点,不再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是财产应该如何分配。 综上所述,长济律师建议:如果夫妻感情确实存在问题,婚姻确实不可能再继续维系,不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都应当客观、冷静地分析自己的处境和现实的问题,从保护自己权益而不是感情用事的角度出发,沉着、冷静地分析对方心理,及时把握最佳时机,以寻求有利的离婚形式,把握适宜的离婚时机,以争取财产分割最佳方案。 (四)"好离好散"只是少数现象协议离婚不仅不用单位开证明,而且在很短时间内就可以办理完成,这种情况使很多人认为,现代社会对离婚的宽容态度,已经使离婚变得简单。但实际上,离婚依旧是艰难的历程,依旧有相当多的夫妻在法庭上争吵不休,把离婚演变成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好离好散”毕竟只是少数现象。 长济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中了解到,出乎很多人意料,夫妻闹离婚最大的争议并非为争夺财产、争夺孩子,而是一方的"坚决不离"。相比之下,女方坚决不离所占比例更大些。对于"不离"所采取的措施,现代女性更为理智,不再简单地采取到单位闹、在家里吵的办法,她们会努力地采取一些积极的办法来挽救婚姻,同时也会采取一些策略拖延婚姻,并学会自我保护,减少离婚给自己带来的损失。怎样才算夫妻感情破裂
怎样才算夫妻感情破裂: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判决准许离婚的法律标准。什么情形属于夫妻感情破裂判准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参考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14项内容中与现行《婚姻法》不冲突的情形,具体包括: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疾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换精神病的,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同居生活多年,但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的,却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经教育批评、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却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却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已破裂的。
怎么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中夫妻间感情即将破裂的几种表现,每一个都是离婚的
夫妻之间如果感情破裂,缘分已尽,那么夫妻之间可以好聚好散。我们在感情中,可能会遇到形形色色的人,也可能会感受到方方面面的伤害。但是,既然我们选择了相爱,那么我们就应该好好在一起。
1.夫妻之间开始相互怀疑猜忌
夫妻感情破裂的征兆之一就是夫妻之间相互怀疑和猜忌。如果夫妻之间,总是相互怀疑和猜忌,那么我们在感情中,肯定没办法走到最后。如果我们在感情中,不能相互信任,那么这段婚姻必然会破裂。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信任是一段婚姻得以延续与发展的基石。
2.两人开始整天吵架
夫妻感情破裂的一个征兆就是,两人一见面就吵架。如果两个人整天吵架,不懂得相互沟通交流,那么这段感情必然会陷入僵局。感情的事情,如果我们不能心平气和地面对感情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那么我们终将会与今生挚爱擦肩而过。
3.婚姻生活变得索然无味
虽然每天生活在一起,但大家感到非常冷淡,甚至彼此都感到索然无味,一点涟漪一点激情都没有,仿佛机械化的生活,按部就班。即便简单的问候都会省略,伴侣的一切都不想理会。如果分开一段时间,彼此都不想联系,好像继续再过单身生活。
4.不愿行夫妻之事
大家都熟知一个词“性爱”,说明大多数情况下,因性生爱,因而性是有无爱的最直接体现。夫妻本是无性不欢的,然而夫妻没了感情,两人自然是不愿再行夫妻之事的,在此用《放生》的一句歌词来说:爱已到尽头,无话可说。
婚姻虽然不是儿戏,但是真的婚内一丝幸福感都寻找不到,也没必要苦苦的挣扎,有时候放手反而会更幸福。当然离婚的代价非常高,不到万不得已还是要想办法修复,毕竟原配的夫妻才是最合拍的。